一、房源情况
根据市政府下达给我县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我县2013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共185套,分别为“利民小区”80套(项目地址在北外环西首路北);“益民小区”105套(项目地址在建设路南侧,郯城花苑小区南邻)。目前主体工程已经全部封顶,预计2014年底竣工交付使用。所建楼房皆为多层框架结构成品房,每套建筑面积83平方米左右(含公摊面积),另配10平方米左右的储藏室。销售平均价格由县审计、财政和物价部门按照开发建设成本加3%的利润审核确定。
二、申购条件
(一)申请人夫妻双方应具有县城驻地城区常住户口2年以上;离婚单身家庭男性年龄必须在35周岁以上,女性年龄必须在32周岁以上,且离婚时间达3年以上(以上年限计算时间均截至2013年12月31日)。
(二)申请人必须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即2012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4767元,且无注册公司、无汽车等贵重资产的居民家庭。
(三)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报名时优先受理无房户)。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拆迁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申购人应同时具备以上条件,已参加过2011、2012年度利民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而自行放弃申购(选房)资格的申请人不得再申购本期经济适用住房。
三、申购程序
(一)领表:申请人凭单位(村街)的介绍信、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等证件到县房管局住房保障科领取《郯城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并向户籍所在单位(村街)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及婚姻证明等材料。
(三)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村街)和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主要指汽车等大宗贵重物品)、住房(主要指未确权登记房屋)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后出具书面证明(后附证明信格式),并在申请表意见栏内填写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其它申请资料一并交予县房管局。
(四)复核:县房管局会同县民政局、公安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交警大队等单位按规定对申请人情况和初审资料进行复核。
(五)公示:县房管局将经审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资料在房管政务网和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发放《郯城县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通知单》。
(六)摇号:在公证人员、社会监督员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优先安排烈士遗属、低保、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县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家庭,通过电脑摇号产生购房先后顺序;剩余房源再安排符合申购条件的其他申购人摇号产生购房先后顺序,共产生185名申购人具有购房资格。
(七)预缴购房款:通过电脑摇号产生的购房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县房管局缴纳购房首付款,购房首付款标准为每户 5万元,逾期不缴的按自行放弃购房资格处理。购房首付款至分房期间不计利息。
(八)选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摇号产生的购房先后顺序依次选房,逾期不按时参加选房的按自行放弃选房资格处理。
(九)缴清购房款:选房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全部缴清购房款或者办理银行贷款按揭手续,否则按自行放弃购房资格处理。
凡自行放弃选房购房资格的2年内不准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选房购房资格依摇号名次递补。
四、申购资料
(一)《郯城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异(3年以上)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三)家庭成员收入、房产证明,由所在单位(村街)和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 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收入情况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县民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审核确认。低保家庭由民政局确认后,主要负责人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房产情况由县房管局档案室查档确认后,由局主要负责人在申请表“审核意见”栏内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委托他人申请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手续的,应提交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须经申请人单位盖章)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五)属烈士遗属、低保、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以及受到县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申购者,要提供相关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分别在临沂日报、郯城电视台和房产管理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14年8月21日至27日。
(二)报名申请受理时间:2014年8月28 日至2014年9月11日。
受理地点:县房管局一楼大厅
咨询电话:18854956617
郯城县房产管理局
2014年8月2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