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2014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初审情况的公告
根据《郯城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郯政办发〔2008〕60号)》,凡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居民,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县城驻地城市规划区内城镇户口(非农业户口);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或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的无房家庭(当前执行低保家庭);
(三)未享受过拆迁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四)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
县房产管理局已经对2014年度下列廉租住房申请人进行了初步审核,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如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请在2015年1月20日前告知县房产管理局住房保障科(电话:18854956617)
此公告同时在房产政务网、郯城房产网公示,广泛接受监督。
郯城县房产管理局
2015年1月13日
